7月29日上午9點,龍山區(qū)人民法院對以被告人劉某鵬為首的9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進行公開宣判。
法院審理查明,被告人劉某鵬糾集劉某、呂某楠、陸某洋等9人經常聚在一起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,尋釁滋事,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。2018年10月26日晚21時許,被告人劉某鵬糾集被告人劉某、呂某楠等4人將酒后言語挑釁的李學(化名)實施毆打;2018年10月間,被告人劉某鵬在本市盛世花園1期9號樓1單元502室其女朋友焦某家先后三次容留被告人劉某吸食毒品冰毒;2016年1月1日,劉某鵬伙同李某霖、薛某浩對王立(化名)實施毆打,致其眼睛兩側受傷;2013年5月5日21時許,被告人劉某鵬在本市百樂商場九樓游戲廳內,用“大白鯊”賭博機賭博過程中,將其輸錢的原因歸咎于同時使用該賭博機進行賭博的被害人劉志(化名),并伙同被告人李某祥、程某(在逃)等4人對劉志進行毆打,致其頭面部、胸部、腰部多處受傷。
劉某鵬作為首要分子幾年來先后實施故意傷罪,尋釁滋事罪,隨意毆打他人、吸食毒品等違法行為,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生活秩序,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劉某鵬、劉某多次實施聚眾斗毆、尋釁滋事罪,呂某楠等人明知與劉某鵬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,仍積極參與。該犯罪團伙人數較多,有明顯糾集者及其他成員,為非作惡,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,侵犯公民人身權利,擾亂社會生活秩序,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,社會危害相對嚴重,應認定為惡勢力,依法應予以懲處。
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、情節(jié)、作用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,龍山區(qū)人民法院以聚眾斗毆罪、尋釁滋事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劉某鵬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2000元,其他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。